2023-05-16 09:10:31來源:檢察日報
以史為鑒:古代司法官責任要求的傳承與發(fā)展
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,要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。司法責任制改革有利于增強司法人員的辦案責任心,促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履行職責,提升司法公信力,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。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,既應尊重司法規(guī)律,尊重法官、檢察官主體地位;又應嚴管厚愛,加強對法官、檢察官的監(jiān)督約束,從嚴追責問責,從而倒逼司法責任制的落實。我國古代在司法責任方面嚴格要求司法官依法公正審理案件,是司法文化中的積極內容。
(資料圖片僅供參考)
中國古代司法官的辦案準則及責任要求
(一)惟良折獄,奉公去私?!渡袝涡獭酚醒裕骸胺秦郦z,惟良折獄,罔非在中?!敝鞒謹嗒z不應當靠巧言善辯來折服犯人,應當靠善良公正讓人心悅誠服,務使判決準確無誤??梢姡k案作為司法官的第一要務,在周代已為國人所認知。此外,將公、私之事分離的思想也在我國較早萌芽。戰(zhàn)國時期孟子的弟子桃應曾提出一個公私沖突的問題:舜為天子,而其父親瞽瞍殺人,是否應當干涉法官皋陶的司法活動?孟子認為,舜不能以天子之位干涉皋陶公正執(zhí)法,而只能采取“竊負而逃”的手段解決倫理沖突。從中可以發(fā)現,領導人不以個人私事干涉公正辦案是我國自古以來的優(yōu)良傳統(tǒng)。韓非認為,國家設置法令就是用來消除不正當的私欲的,法令貫徹執(zhí)行以后,非法謀私的邪道就被消除了。私利是擾亂法制的根源,因此,公正斷案是以消除司法官的私欲為基本原則。
(二)逐級審理,慎刑慎罰。獄訟之事,關乎民生,因此,從秦漢時起便要求郡縣級別的地方長官親理獄訟,并尊重科層制的發(fā)展邏輯,對案件審理的機構進行了法律規(guī)制,從縣到郡再到中央廷尉的奏讞制度已經初步形成。唐宋時我國的逐級審理和慎刑思想已經逐漸走向成熟,地方長官躬親訴訟是逐級審理的前提,而逐級審理是慎刑慎罰的制度體現,這與我國傳統(tǒng)的死刑復核制度也密不可分。由于張?zhí)N古案的發(fā)生,唐太宗以“人命至重,一死不可再生”為由,改在京死刑三復奏為五復奏,其他地區(qū)依然實行三復奏制度,這正是古代君主在自我糾錯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慎刑慎罰的體現。宋仁宗即位之初,就“詔內外官司,聽訟決獄,須躬自閱實”。延展至宋徽宗時期,司法官員不親自訴訟就要受到刑事追究。可見,強調官員以身作則、審慎辦案、躬親決獄是我國古代優(yōu)秀司法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。
(三)奉法裁判,依律斷罪。我國成文法出現的歷史較早,在夏商周時期已經有了相應的法律。春秋時期子產以鼎鑄造刑書延其緒端,至于戰(zhàn)國時期李悝頒布的《法經》,使得系統(tǒng)化編纂法典的工作逐漸拉開序幕。基于成文法典的日漸成熟,西晉劉頌針對司法實踐中“斷罪不如法”的現象提出:“律法斷罪,皆當以法律令正文,若無正文,依附名例斷之,其正文名例所不及,皆勿論?!睆臅x朝起,引律斷罪已經法律化。《唐律疏議》進一步規(guī)定:“諸斷罪皆須具引律、令、格、式正文,違者笞三十。若數事共條,止引所犯罪者,聽?!敝劣谒纬瘯r,法官斷案多引“在法”“如法”,以示引律文判案的依據。這表明,在中國古代雖然有“諸斷罪而無正條,其應出罪者,則舉重以明輕”的類推條款,和現代罪刑法定原則有所差別,但也在限制法官隨意解釋法律、保障民眾權益方面取得了相當高的成就。
(四)明刑弼教,監(jiān)于祥刑。“明刑弼教”和“監(jiān)于祥刑”的思想最早都出自《尚書》。法律的目的不僅在于懲罰罪犯,更在于提高民眾的道德素養(yǎng),這樣的刑罰就能被稱為“祥刑”,這是中國獨特的德刑觀?!靶獭迸c“德”的關系在中國不同時期有不同的表達,從西漢著名思想家董仲舒“刑者,德之輔;陰者,陽之助也”的“德主刑輔”思想一直到《唐律疏議》的“德禮為政教之本,刑罰為政教之用”的“德本刑用”思想,再到明朝朱元璋的“明禮以導民,定律以繩頑”的“明禮導民”思想,其中凝結著智識之士對良法善治孜孜不倦的追求。具體到司法領域,就是矜恤思想的運用,比如,有關婦女權益保護,在逮捕階段,漢平帝曾下詔規(guī)定,婦女不是親自犯法,而被連坐的,囚禁時可以不加刑具。類似的存留養(yǎng)親、老幼減免刑罰等制度都體現了上述思想。
(五)原情定罪,理法合一。早在《左傳》中就有“小大之獄,雖不能察,必以情”的情理法和合思想。在漢代,董仲舒就提出了“本其事而原其志”的決獄思路,這實際上就是要求司法以事實為基礎,尊重常情常理常識,而不純粹以法條治理社會。漢朝此類以經義的形式引入情理進而完善法律的情形很多。比如,有人向大將軍梁商誣告宋光非法刊刻文章,宋光被關進洛陽詔獄,受盡嚴刑拷打。宋光的外甥霍當時才15歲,對梁商說:聽說《春秋》之義,“原情定過”,赦免因過失而做了錯事的人,誅殺故意作惡的人。梁商稱贊霍的才志,聽取了他的意見,便向皇帝奏請赦免了宋光。這是一則以《春秋》經義平反冤獄的顯例。經義決獄實質就是將合情合理合法三者統(tǒng)一起來,而不是機械地適用法條。自晉以后以律斷案逐漸制度化,歷代判決吸收了此種重視常情常理常識的思想。堅持天理、國法、人情相統(tǒng)一,是古今司法之鵠的。
中國古代司法官瀆職所涉罪名及其懲罰
中國古代不僅從正面對司法官提出了責任準則與道德要求,還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瀆職罪名和懲罰機制。隨著歷代法律的不斷完善,懲治司法瀆職行為的罪名不斷增多,刑罰也不斷明確。本文以三種司法瀆職犯罪為重心,以此窺探古代的司法責任機制。
(一)受財枉法罪。《官刑》是商代懲治國家官吏犯罪及其違紀與失職行為的專門法律,帶有行政法律規(guī)范的性質,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處理。此外,據《左傳》引《夏書》記載:夏代曾沿用皋陶之刑,即所謂“昏、墨、賊,殺。皋陶之刑也”?;枋恰皭憾用馈保恰柏澮詳」佟?,賊是“殺人無忌”,這是夏代乃至春秋時期因襲皋陶時期的法律,將搶劫、貪污、殺人三種罪都處以死刑,用以穩(wěn)定社會秩序。我國司法文明不但出現較早并且有傳承的脈絡可尋。另據《張家山漢墓竹簡》記載:“受賕以枉法,及行賕者,皆坐其臧(贓)為盜。罪重于盜者,以重者論之?!薄短坡墒枳h》則更加體系化,以六贓概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犯罪,并將受財枉法列于六贓之首,處刑極嚴。古代對受財枉法類犯罪極為重視,對其規(guī)范和懲罰的法網也漸趨嚴密,積極營造“不敢腐”的司法懲處機制。
(二)出入人罪。出入人罪是司法瀆職的常見現象。此罪分失出入與故出入兩類,前者為過失,后者為故意。《唐律疏議》對官司出入人罪的規(guī)定如下:“諸官司入人罪者,若入全罪,以全罪論?!笨梢?,出入人罪已經有了詳細的概念界定和解釋。此外,《唐律疏議》對瀆職犯罪中此罪與彼罪的關系也進行了相當巧妙地設計。請托枉法是指以當事人私事相托,以求司法官枉法徇私,進而曲法減免罪犯的處刑。出入人罪、受托枉法、受財枉法之間往往出現法條競合和犯罪競合的現象。因此,《唐律疏議》規(guī)定,如受人財而為請托者,“坐贓論加二等”;監(jiān)臨、勢要者,“準枉法論”;“與財者,坐贓論減三等”。至于明朝,《大明律》有關出入人罪的法律規(guī)定,對上述罪名進行了精煉與總結,而且還分清了官與吏各自應負的刑責:“凡官司故出入人罪,全出全入者,以全罪論?!辈⒊鋈胱镞M一步規(guī)定為:“若增輕作重,減重作輕,以所增減論,至死者,坐以死罪。若斷罪失于入者,各減三等,失于出者,各減五等?!背鋈肴俗锛捌鋺吞幋胧┰谖覈鴥汕Ф嗄甑臍v史中日益精進,不曾斷絕。
(三)違背程序罪。中國古代的司法文化已經孕育了相當的程序法觀念及相關實踐,這其中主要包括對稽留罪囚和違法刑訊兩種行為的規(guī)制。首先,稽留罪囚是指對罪情已實的行為人不在限內判決或對應予執(zhí)行的罪犯不在限內執(zhí)行。該種行為既影響了司法效率,也損害了當事人司法權益。因此,《唐律疏議》規(guī)定:“諸徒、流應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,一日笞三十,三日加一等;過杖一百,十日加一等,罪止徒二年?!薄洞竺髀伞烦O“稽留囚犯”外,還專設“淹禁”條,規(guī)定:“凡獄囚情犯已完,監(jiān)察御史、提刑按察司審錄無冤,別無追勘事理,應斷決者,限三日內斷決。應起發(fā)者,限一十日內起發(fā)。若限外不斷決、不起發(fā)者,當該官吏,三日,笞二十;每三日又加一等,罪止杖六十。”程序法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強調部門執(zhí)法期限以保障各方權益,中國古代在羈押罪囚事項上已有相當的程序規(guī)范意識。其次,對違法刑訊的規(guī)定。中國古代基本實行罪從供定,因此,中國古代司法審判重口供,但古代對拷訊的使用也趨于規(guī)范化,明代繼承了前朝的法制建設成果,在律例體制形成的過程中也沒有忽視對司法程序的規(guī)制。
中國古代司法官責任要求的傳承與發(fā)展
司法官辦案的目的不僅在于適用刑罰,也在于判決活動使民眾合乎大中之道。上述中國古代司法官的辦案準則和責任制度雖有時代性、局限性,但對現今仍有借鑒和參考價值。
一是司法機關的職責權限須更加明晰。古代對司法官員有依律斷罪、罪刑責相統(tǒng)一、按程序結案等諸多要求,違背者視為瀆職犯罪,懲罰力度不可謂不大。司法機關權責明確是加強司法官責任制度建設的前提。當代司法機關和古代相比存在諸多變化,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司法體制現代化帶來的行政權和司法權分離,這有利于對辦案人員的權責規(guī)制,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的管理應重點圍繞司法職權依法獨立公正高效行使進行,而不是圍繞行政管理進行。檢察官法第3條、第6條對檢察官履職要求進行了規(guī)定,即要求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,以事實為根據,以法律為準繩,秉持客觀公正立場,不受行政機關、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。從古代司法經驗來看,司法機關從秦漢廷尉、御史中丞、司隸校尉協(xié)同辦案掌握職權發(fā)展到秦漢刑部、大理寺、都察院會同審理,一直存在司法職能的分工、協(xié)作和制衡。因此,一方面,應加強司法機關職能分工、加強司法隊伍建設,明晰法官、檢察官的責任,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,提高結案質量和數量。另一方面,應緊緊圍繞司法責任制的實施組織管理活動、優(yōu)化管理制度,在司法系統(tǒng)內部按照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要求,對司法人員身份、職能等進行區(qū)分管理,完善考核,確保司法人員聚焦主責主業(yè),有足夠的精力行使好司法職權,防止行政管理對司法管理的干涉。
二是建立完善的司法監(jiān)督制度。中國古代對司法官徇私枉法予以處罰有“五過之疵”,唐代以后規(guī)定了“出入人罪”應承擔的責任,為司法權的行使套上“枷鎖”。目前,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推進,為適應“四大檢察”全面協(xié)調充分發(fā)展,形成司法辦案內部監(jiān)督的有效閉環(huán),須進一步明確司法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。如2020年最高檢印發(fā)的《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》對司法責任類型予以明確;2022年最高檢印發(fā)的《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序規(guī)定(試行)》,對追究司法責任的程序性事項作出規(guī)定,有利于保障實現司法公正。建設良好的司法監(jiān)督環(huán)境,除在司法系統(tǒng)內部形成良好的糾錯制度外,還應當在司法、監(jiān)察機關協(xié)同建設方面建立相應機制。實際上,中國古代司法權和監(jiān)察權的運行是密不可分的。中國古代監(jiān)察官的司法監(jiān)督,不僅能夠監(jiān)督司法機關依法審理,而且在辨明冤枉方面也起到了相應的作用。因此,健全司法官責任制度,須將司法體制改革和監(jiān)察體制改革協(xié)調起來。
(張福坤,作者為重慶市永川區(qū)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、西南政法大學刑事檢察研究中心研究員)
關鍵詞:
1、去油污。煙灰即草木灰,能夠和油污發(fā)生中和反應,起到洗潔精的作用,可以用來除油污,既省水、又環(huán)保。2、清膠。煙灰可以用來清理標簽、
明朝共有81位開國功臣,因人數較多,列舉5位;徐達:中國明朝開國軍事統(tǒng)帥,參加農民起義軍,因智勇超群,位在諸將之上,徐達長于謀略,治軍
這個春節(jié),湖南籍包工頭劉文沒有回老家過年,而是留在江西南昌討薪。半月談記者7年前曾跟蹤采訪過劉文的施工隊變討薪隊的經歷。如今從農民
交錢就能辦理駕駛證?這樣的老騙局又騙了40多人。3月13日,騙得30多萬元的赫某波被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公安分局抓獲歸案。今年1月,盧女士